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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来源:《中国质量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作者:
河北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30日内办结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2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河北省县级以上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含畜牧、水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检验检疫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案件。该办法对举报者和受理机构的权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作媒体可视为举报人,食品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在奖励范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受理,两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相关部门或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据悉,《办法》还设立专款奖励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用途需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受理权和本级奖金发放权。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奖励金额的确定办法,依据证据的完整度、举报人的合作度、举报行为被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案件货值比重,从1%至10%不等;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的视情节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调查属实后,按案件货值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最高限额达1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突破此限制。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为全面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办法》列举的举报范围涉及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包括食品生产、运输环节违禁药品的使用;回收食品或用添加剂代替天然食材;生产销售病死肉禽和鲜肉注水行为;加工销售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制品;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他产品标志,仿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